当前位置:网站ag真人官方首页 >
5月29-30日的二建考生注意!这些考生需凭核酸证明入场!
2021-05-26 21:50:54
二建第2批考试(5月29日-5月30日)省份:
山西、河北、宁夏、福建、湖北、安徽、江西、浙江、上海、新疆、山东、湖南、辽宁、江苏、青海、重庆、甘肃、广西、陕西(报名序号为080001至200000)。
二建考试人员较多,疫情暂未结束,二建第2批考试省份出于安全考虑,要求考生考前必须按照下方要求执行,如考前不做下面准备,将不能进入考场,无缘二建考试!
广西:进入考点采取智能化验证方式
2021年5月23日,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广西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考及疫情防控须知》,通知中提到:2021年广西二建考试时,考生需持“广西健康码”绿码及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点采取智能化验证方式。
向上滑动阅览
广西二建准考证打印入口:
http://182.92.48.33/examfrontm1/admission/selectexam.htm
广西二建考试疫情防控须知:
1.考生应在考前14天,通过“爱广西”等app实名申领“广西健康码”,没有注册申领不能参加考试。考前14天,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根据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强我区边境口岸输入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新冠防指〔2021〕38号)文件要求,入境人员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7天内须严格落实居家健康监测 2次核酸检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属类似有疫情防控要求人员,需完成7天居家健康监测才可参加考试。
2.考试当天考生应携带纸质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出示居民身份证,接受体温测量和“广西健康码”查验。
持“广西健康码”绿码及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持“广西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进入考场,否则不能进入考场。
如考生“广西健康码”为绿码,现场检测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需到隔离观察区等候,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作出书面承诺后,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进行考试;经研判不具备考试条件的,不能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考生参加考试时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所有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须由现场医护人员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诊断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后即刻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3日内将检测结果报告给当地人事考试机构。
3.考生进入考点采取智能化验证方式。持临时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件芯片无法读取的考生、“广西健康码”非绿码以及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到考点人工检测通道进行人工核验。
4.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并遵照执行。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签署承诺。
5.二级建造师客观题科目试卷答题卡采用“卷卡合一”方式,配套答题卡在试卷的封底内页。试卷发放后,请考生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卷卡不一致将影响考试成绩。
⒍考生有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等情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21年5月23日
原文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询⬇️
http://www.gxpta.com.cn/contents/528/8223.html
湖南:4种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二建考试
2021年5月21日,湖南人事考试网发布《湖南省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提示》,通知中提到:2021年湖南二建考试考生应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4种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向上滑动阅览
湖南省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29日-30日举行。
一、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举行,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我院ag旗舰厅官网发布的《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的具体要求,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按要求做好相应防疫准备,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在进入考点时供工作人员查验。
二、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三、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应试人员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应试人员,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后即停即走。
四、应试人员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证、单位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主动配合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前彩色打印),测量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五、考前21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并按规定完成隔离、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不能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能参加考试。为方便安排隔离考场,请以上两类应试人员在5月28日17:00前向我院二部主动报告备案(联系电话:0731-85063789、84688383)。
特别提醒:根据我省疫情防控最新要求,请4月19日(含)以来到过营口市、沈阳市和5月1日(含)以来有六安市、合肥市肥西县旅居史以及与辽宁省和安徽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的考生,应按省、市疾控部门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并在考试前第一时间主动向我院报备相关情况。
应试人员在考前及考试期间应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自身健康状况及旅居史、接触史等疫情防控信息。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包括虚假健康码行程卡)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报名时一致),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七、根据规定,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开考两个小时后可提前交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严禁参与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考场内全程视频监控录像,监控室全程专人实时监看,考后可全面倒查。
十一、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包括抄袭的和被抄袭的),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追加相应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袭。
十二、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
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试前14天(考试日)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应于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为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事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且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进场时须有序排队,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五、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报名时一致),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六、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依据。
七、 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且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此类考生应在5月28日17:00前主动向我院报告备案(联系电话:0731-85063789、84688383)。没有主动提前报备的,将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特别提醒:根据我省疫情防控最新要求,请4月19日(含)以来到过营口市、沈阳市和5月1日(含)以来有六安市、合肥市肥西县旅居史以及与辽宁省和安徽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的考生,应按省、市疾控部门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并在考试前第一时间主动向我院报备相关情况。
八、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九、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十一、考生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1年5月21日
附件2
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附件3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原文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询⬇️
http://www.hunanpea.com/article/4e611b18-cfc0-42c9-b968-f8f9619de8e4/internalarticledetail.do?
2021二建第二批考试19地防疫要求
第二批二建考试共计19地,立言君整理了各地的二建考试防疫须知,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安徽: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考前14天启动体温监测,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考试前未完成转码的少数“红码”、“黄码”考生,考试机构暂不提供网上打印准考证服务。应至少提前40分钟到达考点。
重庆:中、高风险地区须持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低风险地区须持健康通行码“绿码”。
福建:暂无明确通知,请咨询相关单位。
甘肃定西:考前14天开始,每天进行体温检测打卡。
广西:二建考试时,考生需持“广西健康码”绿码及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点采取智能化验证方式。
河北:应试人员进入考点需扫描健康码、接受体温测量(“河北健康码”显示为“绿码”且体温正常(37.3℃及以下)方可参加笔试),全程佩戴口罩(入场照相时应摘下口罩)。
湖南:二建考试考生应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4种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湖北:应试人员应尽可能接种新冠疫苗,出示健康码(不限湖北省),健康码为绿码及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方可进入考试区域。
江苏徐州: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苏康码”,配合测量体温。"苏康码"为非绿色或体温异常者,按有关规定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江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预防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辽宁:考前14天申领“辽事通健康码”,考前14天(含考试日)自我健康观察,每日通过“辽事通”如实完成健康申报。
宁夏:考前14天,通过“我的宁夏”app实名申领宁夏防疫健康码。凡未带手机、不能出示个人防疫“健康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2021年宁夏二建考试须出示“健康码”,还需查验“行程码”。
青海:考前14天内每天通过“信康码”报告体温和行程外,还必须在每个考试日之前12小时内再次申领“信康码”,否则影响入场。
山东:考前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每日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临沂二建考试考生需考前14天起须注册“山东电子健康码”,自我监测,口罩必戴、体温必测、两证必查、绿码必亮。
山西:报考人员应自觉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参加考试。
陕西:暂无明确通知,请咨询相关单位。
上海:考前14天申领“随申码”,5月15日起开始进行体温检测。
新疆:暂无明确通知,请咨询相关单位。
浙江: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措施,积极应对,确保考试防疫安全。具体实施方法,参见《考点防疫工作方案》和《考生防疫须知》(见省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